马伟灵(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

马伟灵,男,汉族,1963年8月生,广东汕头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学历,省社科院法学。曾任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

2016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以罚金100万元。

人物履历

1983.09——1987.07,中山大学法律专业读书;

1987.07——1988.07,广东省公安厅研究室见习;

1988.07——1991.10,广东省公安厅研究室科员;

1991.10——1992.04,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科员;

1992.04——1994.09,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副科长;

1994.09——1996.09,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厅长秘书室科长,1991.10—1994.10担任宋志英同志秘书,1995.02—1996.09挂任佛山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6.09——1997.06,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情报科科长;

1997.06——1998.07,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厅长秘书室科长;

1998.07——2001.04,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1.04——2004.02,广东省公安厅610办公室副主任,1998.09—2001.07参加省社科院法学专业学习;

2004.02——2005.09,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综合处处长;

2005.09——2009.12,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2004.12—2005.12担任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政委执行维和任务;

2009.12——2010.04,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政委,副厅级干部;

2010.05—2011.09,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09—2011.12,汕尾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3.06,汕尾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第五、六届市委委员)

2013.06—2014.04,另有任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4月,据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汕尾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伟灵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落马原因

广东汕尾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宇铿因受贿庇护毒贩落马后,供出老上级马伟灵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开除党籍

2014年12月,省纪委对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马伟灵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马伟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红包礼金。

马伟灵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马伟灵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

2015年6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徇私枉法、受贿一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16年4月6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审理。马伟灵是陆丰涉毒案中牵出的最大“老虎”,不过,在其被指控的14项罪名中,却没有一起涉及毒品交易或者毒品保护伞。据佛山市检察院指控,其在汕尾任职期间,通过买官卖官让9人获擢升,并帮助“10·9”枪击案疑犯逍遥法外,在共计14项的指控中,共受贿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马伟灵则当庭翻供,否认大部分控罪,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5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伟灵在汕尾任职期间,通过买官卖官让多人获擢升,共受贿价值200余万元人民币财物。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马伟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以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马伟灵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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