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李宝金,山东章丘人。1961年7月,年仅19岁的李宝金进入天津警界工作。他从基层警员干起,一路升迁,1987年起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1993年同时担任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1998年6月当选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并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1月,再次当选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6月12日,李宝金被中央纪委“双规”。因案情重大,最高检察院指定河北省检察院异地管辖李宝金案。

李宝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人物经历

1961.07—1961.11,天津公安学校学员;

1961.11—1973.09,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干部;

1973.09—1973.12,天津市公安局二处政办室副主任;

1970.12,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12—1984.04,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

1984.04—1985.07,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

1985.07—1987.09,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处长;

1987.09—1991.10,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其间:1988.09-1990.07,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91.10—1992.08,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2.08—1993.07,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3.07,以后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1993.09.01,授予一级警监警衔;

1995年,李宝金先是支持王小毛成立了泰力房地产公司(后改为浩天房地产公司),不久,又利用公安机关审批特种行业的特权,竭力支持王小毛成立了浩天典当行和浩天拍卖行。事后,在李宝金的运作下,浩天拍卖行被天津市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机构,经常承办天津市大宗拍卖业务。

1998.5,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8年,李宝金向朋友们公开认王小毛为干女儿,为两人的不正当交往披上了一层虚假的外衣,王小毛从此在天津商界逐步站稳了脚跟,生意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王小毛多次表示要给李宝金好处,以表谢意,但都被李宝金婉拒。

2003.01.24,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李宝金当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6.6.12,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宣布“双规”。

2006.8.27下午,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批准免去李宝金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6.11.29,中共中央纪委近日严肃查处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李宝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李宝金开除处分。

2007.11.22,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被控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承认指控。

2007.12.19,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物事件

受贿案

2006年11月经查,李宝金在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为数家企业牟取利益,索取钱款数百万元人民币;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使用,滥用职权,向外单位人员支出账外公款数百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账外账,涉及金额巨大。此外,李宝金还犯有生活腐化错误。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李宝金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229万余元、美元1.8万元、港币1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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