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项所列部门。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改后的法律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下限数额,事故罚款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特别是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处高达1亿元的罚款。对于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指令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新增「按日计罚」措施。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在内的100人以上重伤;

(3)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或终止的意外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特别重大缺陷,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航空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火灾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财产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

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以下情况之一:

(1)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

(2)重伤人数达到11人以上;

(3)同时造成1人死亡和8人以上重伤;

(4)同时造成2人死亡和5人以上重伤;

(5)财产损失达到6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应在30天内做出批复。在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相关机关应根据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许可权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承担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有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执行预防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021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实施。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经过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后,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安全生产法首次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016年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发生一起客车碰撞燃烧起火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90余万元。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该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