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行政公署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区原林芝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曾经存在的派出机关,代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林芝地区实施行政管理,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原林芝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

1960年1月成立塔工专署,同年2月改称林芝专署。1963年10月林芝专署撤消,波密县划归昌都地区,林芝、工布江达、米林、墨脱4个县划归为拉萨市管辖,林芝地区不复存在。

1986年2月1日恢复设立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署驻地八一镇。下辖林芝、米林、工布江达、墨脱、波密、察隅、朗县7个县,55个乡镇,614个行政村。

2015年3月1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正式批复同意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和巴宜区。林芝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梧大道18号。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2015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将选择产生中国共产党林芝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原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正式成为历史,标志着林芝撤地设市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秘书一科

秘书二科

政研室

督查信息科

综合科

接待处

保卫科

林芝地区信访局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驻拉萨办事处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驻成都办事处

林芝地区会展中心

一、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林芝地区行署撤销前的最后一届领导班子:

• 专员:卓嘎

• 常务副专员:陈秋雄(援藏)、李宏

• 副专员:多吉次仁、红卫、田大刚、刘来兴、平措多吉、格桑、杨方宇

• 副秘书长:赵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