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英

汤兰英(1945年-1977年7月24日),绰号「汤二侯」,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人,父亲是一名木匠,原如东县马塘信用社女会计,贪污4.5万元的罪犯。

汤兰英长得漂亮,性格豪爽,高小毕业后,先是在马塘建筑站当会计,贪污130多元公款,之后在某蔬菜大队当会计,又贪污300多元公款。1965年,汤兰英进入马塘信用社工作,因为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贪污公款高达4.5万元。1975年5月初,因汤兰英的情人范某告发,「汤兰英贪污案」东窗事发。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汤兰英不服,提出上诉。7月23日,二审宣布维持原判。次日,汤兰英被押往如东县掘港镇北郊刑场枪毙,终年32岁。

汤兰英

汤兰英贪污案发生后,数额巨大,震惊江苏省乃至全中国,当时江苏省委发出红头文件,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批判。「西安文明播报」评价:「汤兰英作为一个小小的信用社会计却能运筹帷幄,为自己谋到那么多利益,她看似掌控了一切,实际上她连自己的欲望都没能掌控,她遭受惩罚是必然结果。」

汤兰英,1945年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因在家中排行老二,绰号「汤二侯」,父亲是一名木匠,家境普通,但汤兰英长得漂亮,性格豪爽,高小毕业(相当于现在的小学)后,15岁(一说16岁)的汤兰英,通过给建筑站负责人孙某当情人,成了马塘建筑站的会计。

因为每天与钱打交道,汤兰英内心的贪欲逐渐滋生,在经过内心挣扎之后,汤兰英贪污了130多元公款。但因为第一次作案,缺乏经验,贪污过程漏洞百出,很快便被人发现,后在运动中被揭发,汤兰英将钱退回,马塘建筑站的领导对她进行了口头教育,并未追究责任。之后,汤兰英在某蔬菜大队当会计,再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00多元公款,事情很快败露,汤兰英将钱退回,并向领导道歉和做保证,又一次全身而退。

1965年,汤兰英进入马塘信用社工作,初期,汤兰英还恪尽职守,但马塘信用社业务范围不大,因为种种原因,只剩下汤兰英一个人办公,既是会计,又是出纳,既管钱又管账。特别是1970年以后,银行和财政合并,疏于监管,汤兰英的权力越来越大,终于从小贪变成了巨贪。经人举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干部领导成立了调查组,发现从1965年至1975年,汤兰英贪污公款高达4.5万元。

1977年7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汤兰英不服,提出上诉。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07月24日,汤兰英身穿素服、短发,双手被反绑,胸前挂着「贪污盗窃犯汤兰英」的牌子,被押往如东县掘港镇北郊刑场枪毙,终年32岁。

汤兰英

20世纪60、70年代,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信用社因为业务范围小,疏于监管,长期只有汤兰英一个人办公,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既管钱又管账,1970年以后,银行和财政合并,更是削弱了银行的职能作用,让汤兰英的权力越来越大,以至于汤兰英可以将信用社的库存资金放在家中,后来还发展到开支票去银行支取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就这样瞒天过海,竟然让汤兰英贪污高达4.5万元。

汤兰英贪污了公款之后,开始了奢侈的生活,大部分用于吃喝挥霍。根据当年的卷宗记载,在当时普通工人一个月才二三十块钱的条件下,汤家每天的伙食费就高达23元。「汤府」人来人往,平时伙食非鱼即肉,如果有客人来就另外再加菜。家中常备的有变蛋(一次买三百只)、海蜇皮(一次买一百斤)、鱼虾(一次买十多斤)、香肠、香肚、咸肉、冬笋、玉兰笋、鱼肚、蛏干、鸡、蛋等,水果家里从来不缺,梨子、苹果、橘子都是整篮子买,平时炒个素菜都要放虾米;家中常备好酒,会喝酒的人去是度数高的大曲,不会喝酒的人则有甜酒、葡萄酒供应。

汤兰英每个月都要去理发店打理头发,家里光是她一个人的的确良短袖衬衫就有20多件,一天要换几套,鞋子也是一年四季都换。汤兰英家房子虽然看起来简陋,但已拥有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还是奢侈品的两辆单车、缝纫机、收音机、电熨斗等。汤兰英还动不动就借丈夫在苏州工作之名去附近游山玩水。

除了个人挥霍之外,汤兰英还以请客喝酒、送礼为名结交了大批的基层干部,十年来先后请客180来桌,大部分是县区干部,其中县级机关干部33人,区、公社干部35人,各企业负责干部40多人。而这些人收了汤兰英的好处,要么交换给汤兰英更大的好处,要么就成为了汤兰英的「保护伞」。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某局领导,利用自己的职权批给她议价粮和饲料;马塘某单位的领导,将汤兰英的一位亲戚介绍到南通市学车工,并且把单位的公款放到汤兰英处;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得知汤兰英有经济问题,先后两次在整社查账中,为其出谋划策,掩盖罪责。

汤兰英的丈夫是部队军官,1970年从部队转业到苏州工作,但汤兰英嫌弃他身材矮小,面皮黑,不大方,关系日益恶化。她先后与7个男人有婚外情,对原马塘镇副书记、人武部长王某一见钟情,曾经流产过一次,后又生下一女;与兵房供销社东安站负责人范某情浓时,对他相当照顾,赠送范某衣服、鞋帽、布料等。

1975年5月初,汤兰英的情人范某看到她铺张浪费,怀疑她在经济上可能有问题,便向如东县支行李行长汇报,李行长立即组织财会人员到马塘信用社全面查账,并将汤兰英带走调查。汤兰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向调查组交出了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调查组才得知,汤兰英在1965年至1975年十年间,总共贪污高达4.5万余元,导致信用社一贫如洗,她只好拆东墙补西墙 ,利用个人关系动员其他单位存钱到信用社,尽管如此,当她落网时,信用社资金仅仅只有9000余元。

据汤兰英交待,她请客180桌花费3890元,送礼合计2400多元,外出探视消费2000元,婚丧喜事除人情外透支上百元,接济亲友300元,添置衣服3300元,周围高档衣物1380元,应收账款2825元,日常家庭伙食透支28800元。4.5万贪污款几乎挥霍殆尽,无钱退赔。

汤兰英案件发生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干部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了40多人的调查组,调查了半年,调查组要求相关干部将收到的礼物退回,经常在汤家吃喝的,以一次1.5元的金额付账,另外,还有6名干部受到了相关处罚,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因两次帮助汤兰英掩盖罪责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77年7月15日,汤兰英被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院判决为死刑,她不服,提出上诉。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次日,汤兰英被执行死刑,终年32岁。

汤兰英

汤兰英贪污案发生后,因为数额高达4.5万元,先是震惊江苏省,很快蔓延到全中国,当时江苏省委发出红头文件,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批判。江苏省南通市也多次召开批判大会,将汤兰英的罪行公之于众。1977年7月24日,「宣判大会」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中学操场上举行,为了看到汤兰英的「真面目」,有的人徒步十几公里来到现场,有的人爬到房顶,会场上人山人海。「汤兰英贪污案」揭露了当时社会中的严重腐败现象,为广大基层干部敲响了警钟,多次登上法律及党史期刊,因为是「贪污案」中的典型,还被选进了法律书籍《刑法的历史与逻辑》,供读者反思。

「她的钱基本上都吃喝挥霍掉了,大多数消费在了干部身上。专案组后来去她家的时候,你根本想象不到,这样一个巨贪家里竟然像个简陋的贫困户,就几间瓦房,家里也没有什么豪华的家具。」(原如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沈浚铨评价)

「汤兰英作为一个小小的信用社会计却能运筹帷幄,为自己谋到那么多利益,她看似掌控了一切,实际上她连自己的欲望都没能掌控,她遭受惩罚是必然结果。」(「西安文明播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