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明

白金明,男,满族,1963年3月生,辽宁新宾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2024年1月,白金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白金明

1981.09–1985.08,沈阳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生

1985.08–1986.10,农牧渔业部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试用期干部

1986.10–1989.02,农业部环保能源司能源处科员(1986.04–1987.05,在山西省原平县东社镇锻炼挂职任镇长助理)

1989.02–1991.07,农业部环保能源司能源处副主任科员

1991.07–1993.12,农业部环保能源司能源处主任科员

1993.12–1996.12,农业部环保能源司能源处副处长(其间:1996.03–1996.06,参加农业部党校学习)

1996.12–1998.07,农业部环保能源司能源处处长

1998.07–1999.12,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可再生能源处处长(1998.03–1999.12,挂职任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1999.12–2004.12,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

2004.12–2008.05,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巡视员

2008.05–2012.08,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2005.09–2008.07,参加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习)

2012.08–2013.01,蚌埠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3.01–2016.11,蚌埠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11–2018.03,安徽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8.03–2020.12,安徽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

2020.12–2021.0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2021.0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中共十九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第十届安徽省委委员,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2023年8月)。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案,决定任命白金明为省政府秘书长。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白金明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2021年2月1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白金明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2023年1月17日上午,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白金明为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白金明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白金明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023年7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白金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白金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金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敬畏之心,毫无纪法底线,拒绝组织挽救,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和车辆;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玩物丧志、腐化堕落,财迷心窍、利令智昏,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公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积极追求不法商人「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借为名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白金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白金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