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鸥

杨雪鸥,女,1985年生,北京市朝阳区人。

2013年1月27日,因停车收费问题强行驾车离开,导致停车管理员被甩出倒地受伤死亡;1月29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抓获。2014年4月9日,杨雪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父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8日,杨雪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27日,北京一中院减去杨雪鸥有期徒刑五个月。

杨雪鸥

概述

2013年1月27日晚,在西城区华远北街附近,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发生纠纷,28岁的杨雪鸥驾驶牧马人越野车强行离开,致停车管理员摔倒身亡。29日,杨雪鸥逃逸至辽宁,被警方抓获并刑拘。因事发后连夜开车将女儿送往东北,杨松柟涉嫌包庇也被刑拘。

杨雪鸥

本人自诉

2013年1月27日晚她在西单逛街,把车停在了华远北街路边的停车位,三小时后停车管理员老丁向她索要40元停车费。「我跟他说给20块钱不要票了,然后就把窗户关上,但我发动车的时候发现他拉我的车门」,杨雪鸥说,她当时想的是可能开快点他就松手了,大概几秒钟后,杨雪鸥听见一声响,她没敢看反光镜,就直接开车走了。杨雪鸥说,「我特别后悔那天晚上因为一时冲动,对他的家庭造成了伤害。」 

杨雪鸥

社会影响

事发24小时后,微博对其转发量超过百万,各大门户网站也均在首页醒目位置对其进行了报道,属于社会高度关注刑事案件。

2014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3338.5元。其父在案发之后协助女儿逃走,被认定为包庇罪,因其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眸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去年1月27日傍晚6点多,杨雪鸥驾驶男友不久前刚给她买的、还没上牌照的黑色牧马人越野车来到西单附近,将车停在华远北街南侧京联顺达公司所辖路侧停车位,准备去附近购物。一位男停车管理员过来计时:「算晚上6点。」

晚上9点多,杨雪鸥回到车位上车后,收费员过来要求收40元。杨雪鸥表示,不要发票给10元,但收费员不答应。此时,杨雪鸥发动车子,锁上车门,并且把驾驶员一侧的车窗玻璃摇上,车子开始向前。收费员开始跟着车跑,边跑边敲车玻璃。

杨雪鸥踩油门开了十几米远,这时管理员左手拽著反光镜,右手还在敲玻璃,车上的同行人说:「车旁边有人!」杨雪鸥稍微降低一点车速,向外看了一眼,又是一脚油门,加速驶离。

就在这一刻,收费员丁某已经倒在了地上,口鼻出血,在急救车赶到之前伤重而死。事后,经各鉴定机构的鉴定,他是因「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的越野车当时时速约在43.6至54.6公里之间,而且事发时正处于急加速状态。

两天之后,警方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外贸冷库将杨雪鸥抓获。被抓后,杨雪鸥交代了她父亲杨某有包庇的犯罪情节。在供述中她说,事发时,收费员过来拉车门,但锁上了,没拉开,她继续往前开,也没注意对方是否松手,没开多远,就听到「咚」的一声,觉得那人肯定是摔倒了。「但是因为害怕,所以没停车。」

随后,她给父亲打了电话,在宣武门附近见面,商量开车把其送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她的男朋友处。两人当晚就开车去了。1月29日,从新闻报道中得知被「剐」的人死了,男友劝她自首。

根据她本人的说法,她本想30日早晨回北京,没想到当天傍晚就被抓住了。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害人家属提出了总计88万余元的索赔。杨雪鸥虽然承认事发过程中的各项事实,但表示「没有杀人故意」,她的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雪鸥主观上有杀人、伤害的故意,本案系过失犯罪」。但二中院综合各项证据后认定,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能够观察到被害人为追要停车费而拽车门随车奔跑的情况,其仍急加速行驶将被害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而且事故发生后,杨雪鸥没有救助,驾车逃离,她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她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杨雪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她的父亲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作出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父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雪鸥赔偿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总计43338.5元。 

宣判后,杨雪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5年1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杨雪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对罪犯杨雪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裁定(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