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医学会原名「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成立于1917年,是广东省历史最悠久的自然科学学会之一。医学会成立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及改革开放后,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方针,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以促进医学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管理为己任,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医学会

医学会目前设有办公室、学术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管理部、科技信息部、科技开发部共6个职能部室。其中,学术部职能主要是负责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专科分会管理、大型设备上岗考证组织与管理、优秀论文评选、医学科技奖评审、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本会医学系列杂志管理、会员代表大会等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组织管理部主要负责广东省医学会会员、广东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广东省医学会专科会员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工作;科技信息部负责学会网络管理,并以网络为依托,逐步进行学会办公现代化建设以及科技信息开发;科技开发部主要负责围绕医学科技,协助医学专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九十年的历史,造就了医学会成熟的专科分会和会员队伍。目前已拥有了几乎覆蓋所有专业学科的72个专科分会,近2万名会员。专科分会组成人员涵盖了我省各个专业学科的主要专家。学会已成为医学界公认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医学科技学术团体,在我省具有无可取代的学术权威。

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为规范专科分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专科分会的性质

(一)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二、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

(四)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优良医药、器械产品。

(五)组织编辑出版专科医学杂志。

(六)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承接广东省医学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指导省内各地市分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十一)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二)定期向广东省医学会汇报广东医学科技动态和专科分会建设情况。

(十三)专科分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专科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

三、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

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科分会后,其工作任务不与其他专科分会重复。

(二)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的能力。

四、专科分会的产生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成立专科分会,须由三家广东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医院、至少三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8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方案,说明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向广东省医学会提出报告(并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广东省医学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征求相关专科分会意见基础上,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条件已具备方提交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广东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广东省医学会秘书长、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提出全省委员的建议名单。

(四)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五)专科分会成立后,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专科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43人左右为宜,对于学科发展比较成熟,专业队伍庞大的专科分会,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63人。

(二)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常务委员13~21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专科分会设秘书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的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如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如专科分会坚持推荐连任,需经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专科分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专科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由省医学会秘书长、医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提出改选推荐意见。

(三)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根据筹备组的推荐方案,由广东省医学会通知有关单位、各市医学会,推选出委员人选。

(五)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推荐人选。

(六)根据收到的常委书面意见,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七)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八)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并将选举结果书面通知各市医学会及各委员单位。

七、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

(二)遵守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医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八、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专科分会常务委员;

(二)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四)新增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九、专科分会中青年委员的设定

(一)中青年委员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年龄在45岁以下;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学者。

(二)中青年委员的推选与专科分会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员不占专科分会委员名额,人数不超过10人。

(四)中青年委员有权参加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出国未归者,其中青年委员资格自然取消。

十、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本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和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

十一、专科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学术活动的节余部分与广东省医学会按专科分会六、省医学会四的比例分成后获得。

(二)专科分会设专帐,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科分会需要时可随时提取。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专科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专科分会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分管人员核实用途确认合理后方可开支。

十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推荐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到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任职的,由相对应的或相关的专科分会常委会民主推荐并由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任委员为当然的中华医学会委员候选人。

十三、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

(一)专业学组的性质

专业学组是各专科分会组建和领导下的学术活动小组,执行广东省医学会及专科分会有关规定和决议。专业学组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制印章,统一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学组」。

(二)专业学组的主要任务

1、制订本专业学组的学术活动计划,并一式二份报专科分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

2、在专科分会领导下组织本学组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时向专科分会提出学术交流的设想。

4、参与推荐优秀人才、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工作。

(三)专业学组的组建

1、专业学组的设置和组建,需由来自3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至少3名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分会提出申请,由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学组的,名单报省医学会备案,并在有关会议上公布。

2、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兼任),副组长1~2人,秘书1人,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1人,如专业队伍庞大可酌情增至15—17人。

3、专科分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均应对专业学组重新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省医学会备案。

(四)专业学组的日常管理

1、专业学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并列入广东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应以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2、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业学组不得设立专帐,结余经费按省医学会有关规定办理。专科分会和专业学组所得的经费如何划分,由其自行商定。经费使用须经主委同意并签字。

十四、专科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二)专科分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向本专科分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学组发送会议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向本专科学会所属的专业学组领导成员发聘书;与其它专科分会的业务联系。

(三)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统一保管。

(四)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盖章后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六)如专科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

十五、注意事项

1、凡属广东省医学会的专科分会,不得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专科分会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不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科分会正、副主委职务;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包括在其他学会的任职)。驻穗中央机构所属医院、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医院在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的,原则上不得在市一级学会专科分会兼任正、副主委。

2、专科分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完成,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省医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3、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医学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应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4、专科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及《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5、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6、专科分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不得用其它名称。

十六、处罚

(一)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科分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学会备案。

(三)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销其在医学会的任职。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

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

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