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分类(根据职位工作性质等进行的分类)

职位分类通常是指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等。

职位分类(根据职位工作性质等进行的分类)

制度

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作用

职位分类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因而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它是按劳取酬的依据。员工报酬取决于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及责任大小。职位分类将员工工作依此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起到了将职位、资格与报酬相统一的作用,因而奠定了按劳分酬的基础。

有利于绩效考核。职位分类的前提是对每一职位工作标准与要求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此为准则可以对员工从事的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职位分类对企业内部各部门所需职位数量及工作总量都有准确的统计,并有相应的工作报酬方面的规定。这就使企业在控制劳动成本与人员使用上有了衡量的标准,从而极大地提高成本、费用控制的准确性,使成本核算具有科学性。

提高培训效果。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成效如何,取决于对不同职位的不同业务要求。职位分类使任职资格和对工作任务的要求具体化,据此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因切合实际需要,可收到良好效果。换而言之,职位分类使培训目标、内容与方法明确化。

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职位分类及其职位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可以发现员工在专业特长、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优劣与潜能,进而实行动态调整,即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达到员工各扬所长、人尽其才的目的。从总体上看,实现企业员工的优化配置,可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本和使用价值。

特征

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缺点

主要表现在:①在适用范围上,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秘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②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履历的专家参予,否则难以达到科学和正确地步;③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 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轻易得到充分发挥;④职位分类在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

美国的职位分类以细密细致而著称,并被认为是实行功绩制的一种方法和人事现代化的标志。七、八十年代以来,重视简化分类制度和注重“人”的积极作用,但费时、耗资、繁复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好的办理,尤其是这种静态的分类模式,常常难以适应每每变动的职位布局。职位分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不少国家更加重视“人对职位的影响”,实行了“级随人走”,此外,职位分类的体系布局也趋于简化。

优点

在于:①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②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③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筹划;④可以做到职责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美人选,办理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每每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⑤ 有一套严格的法规文件;⑥ 以工作决定报酬,实行同工同酬;⑦ 为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升迁等各项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公务员

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治理需要,划分为综合治理类、专业 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治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迫切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是对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扬弃”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1895年“科学治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动作与工作时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研究”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门。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

职位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的是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职位,与强调一个人的专业技能、学术水平的职称不同,是“分配给一个官员或职员包含有职务与责任的工作”。(美国《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它是职位分类布局的底子,由它构成形形色色的职系和高低不等的职级,职位分类是将用人单位的全部职位安照其业务性质和内容划分出若干职系,然后再按每一职位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及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履历水平,将其划分为若干等级,并通过职位说明书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最后将各个职位归于适当的职级、职等。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实施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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