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款

FIDIC条款是一种新规则的引入必将冲撞原有的机制。FIDIC条款是在西方人文环境、特别是普通法背景下形成的,对中国的建设体制的影响和冲击很大。FIDIC合同文件可以用来处理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材料配件和设备供应及监理工程师等之间关系。这一套制度强调的是「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灵魂地位和作用。这一制度的优点还在于,事先确定游戏规则有利于各方权利相互制衡,同时也能大大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质量,从而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而从根本上遏制建筑行业乃至社会的腐败。

FIDIC条款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前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即新编FIDC合同条件)。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

1)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2)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3)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4)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匪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

1.作用

FIDIC条款在我国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逐步为我国所接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对中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设部示范文本,抛弃了多年来延用的模式,变为和FIDIC框架一致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2.存在的问题

由于这种种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内地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大多是香港版的FIDIC条款,由于FIDIC条款自身的特性,如受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工程师」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使用等等,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上内地项目使用FIDIC条款仍处于深度摸索阶段,期间出现一些问题、障碍也在所难免。

FIDIC制定了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这些内容并不针对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自由经济色彩,很少涉及政府干预工程。但是,我国的情况显然特殊,政府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为普遍被认为是有意和必须的。比较两者的差异,对内地项目使用FIDIC合同也许是有益的,对在华从事服务的境外工程咨询公司尤为必要。

FIDIC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制肘,这使得FIDIC合同条款的特色难以发挥。此外,在脱胎于FIDIC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FIDIC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现在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法律障碍已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十分凸显。

FIDIC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安排有其特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强加给承包商。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取舍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担保不平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妨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FIDIC合同条款通用条件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