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滁州市公安局

(一)根据国家公安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部署,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或直接承担全市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就业、旅行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消防工作,负责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处理交通事故。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九)揭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控制和调查。

(十)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组织、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以及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统一领导全市执法规范化建设,承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到我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省以上领导人和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安指挥系统、信息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网侦技术建设工作。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督促落实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滁州市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人事工作、教育训练、宣传等工作。

(二十)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执法活动,制定并落实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二十一)指导本地区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二十二)承办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滁州市公安局内设办公室(加挂「信访办公室」)、政治处暨人事科、宣传科、教育训练科、行政财务装备、计算机通信、离退休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指挥中心、法制、出入境管理、警务督察、经济犯罪侦查、治安警察、刑事警察、监所管理、禁毒、交通管理、网络监察、城市管理、消防、警卫等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