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中国国民的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

晚清以前中国只有「户籍」而无「国籍」。晚清时因应对荷属印尼华侨国籍问题而依据血统主义制定《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

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1.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2.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3.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内地(大陆)、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