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

当票当铺收当后付给当户的书面凭证。也是当户日后赎取当物的唯一凭证。不记名,当铺认票不认人。内容通常包括:铺名、地址、当物、当期、当本、利息、借贷双方责任等项。一般按规定格式用「当字」书写。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有价证券,其内容载明了当户的财产权,即当户作为权利人或其他持票人对于所当之物在当期之内的产权;也表明当票票面所载权利与当票本身不可分离。这种权利的行使和转移,以交付当票与否为条件。

当票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当票上除印有上述固定的内容外,还有手写的文字,如有关当物名称、质量、数量、典当金额等内容,字体采用本行业的特殊文字。这种文字称为「当字」,只有当铺内部的人才能辨认,外行人(就连一些书法家)都很难辨识。文学名著《红楼梦》第57回有一节描写了林黛玉、史湘云因不识当票而遭众人耻笑。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当字比草书还草,字体又别具一格。俗语有「当店字有头无耳」之说,确实难以识别。如当票上常将「衫」字写成「彡」字,将「袄」写成「夭」字,「棉」字写成「帛」字;又如把「皮袍」写成「皮夭」,「花梨紫檀木」写成「紫木」,玉器写成「假石」等;再如银钱数字都是用「壹」到「拾」的大写,第一个字特别大,下面的数字又草又密,简直像画符一样。当票上采用这种神秘文字,其目的一是可以防止第三者冒领,通过询问物件形状及质典数字等,进行真伪辨别;二是当铺有本店的特殊文字,可以作为本店的特色。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中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中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受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力。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贷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27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力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同质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中国《合同法》第205条和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点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当票的法律效力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中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票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

中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条件。

因此,当票的有效要件是指:(1)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2)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故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当票。如在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均应当由典当双方约定,即当票内容中的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须体现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旧式典当行那样,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压低当价,致使当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明显的侵害。(3)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典当实践中的赃当问题,就是最典型的双违反行为,即典当行一旦收赃,特别是恶意收赃,不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善良风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中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具双违反性质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

当票的生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成立,二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生效。

(1)当票成立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代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货币,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2)当票生效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如中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特别程序之后,合同才生效。这些程序一般包括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交付、备案等手续。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如中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6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

当票的失效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或称合同效力终止。

依中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项规定告诉我们,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续,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终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主要事由之一。

当票的失效通常会因以下事由引起。

(1)赎当

即当户清偿债务便意味着当票失效。也就是说,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或一定的宽限期内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典当合同即为终止。

(2)续当

即当户清偿前期典当利息及相应费用后,在一定的当期内,继续使用典当行的当金,此时原当票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款曾规定:「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然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对续当后原当票是否更换末做规定。

(3)死当

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

(4)挂失

即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故原当票失效。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

当票:是指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

一、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