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和离制度

所谓”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法律将是否离婚的意志完全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支配,并从形式上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强行加给另一方,因而具有协议的性质。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和离」是古代规范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法规。作为一种实践,它在先秦-汉代就存在,但一直游离于基于家庭-宗族义务的正统离婚规则之外。中古时期,受外来佛教「因缘和合」、「宿世因果」等思想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以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诏书为标志,「和离」逐渐获得了正当性并上升为法规,最终由唐律所定格并被后世承袭。

唐朝出现的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创举。「和离」规则的确立突破了礼法传统,把婚姻从男女家庭-宗族义务上升到了双方情感的结合。它和与之同期存在的出妻、义绝等婚姻解除方式有很大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离制度的精髓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两者都是双方离婚合意的体现,并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尽管因其时代背景的制约,和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在当时封建社会下,与西方社会同期相比,这项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具有很大进步意义。

「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离、七出、义绝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制度。

纵观我国的离婚制度,则是「由礼入法」的,由古礼逐渐成为明文规定的典章制度。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这「七出」的规定,都与家族有关:其一,不顺父母是逆德的行为;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淫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是不义行为。「七出」之条曾被认为是「夫族的护身符」,是对女方的苛刻限制。但此说不免失之偏颇,因为还有「三不去」的限制。

这「三不去」是:其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其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其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另外,在执行上,「七出」只是礼制的原则,虽然于礼可出,可未必就出。例如,民间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但对「七出」中的「无子」一项,照唐律规定,必须年50岁以上,才能构成理由,到了50岁还想离婚的很少,何况还可用立妾及庶子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古人出妻的理由非常广泛,往往有超出「七出」之规定,像汉代的鲍永妻,因为在婆婆面前叱狗就被「出」了。在这种情形下,「七出」的提出,与其看作男子出妻的借口,不如视为出妻条件的限制。唐律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是划定离婚的范围,擅自出妻也是有罪的。